日前,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印发了《道路运输管理档案管理办法》,标志着该处在全省率先正式建立完善了道路运输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此举为进一步提高该处的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作用。 2005年,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连续颁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五个规章。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均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档案的要求,同时,运管机构还必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国家《道条》及其配套规章,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经过认真准备,深入调研,于日前正式出台了该处的《道路运输管理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该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道路运输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文本、图片、电子资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应由本机构的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收集整理、审核并建档保管。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道路运输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要求和建档程序。要求产生相应管理档案的有关职能部门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个月的案件资料送法制科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建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