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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
2008-07-03  
省农工党:
    贵党提出的关于舟山港建设应定位于国际航运中心的提案悉。经研究,并综合省发改委和省国资委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宁波–舟山港的定位
 
    2006年1月1日,“宁波–舟山港”名称经省政府批准正式启用,“宁波港”和“舟山港”名称不再使用。宁波–舟山港分宁波和舟山两个港域,由十九个港区组成。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将宁波-舟山港定位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系统和进口原油、铁矿石、粮食等大宗散货中转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品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依照《港口法》的规定,我厅编制完成了《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并已于2007年底上报交通部和省政府审查。在报审的《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中,对宁波–舟山港定位是:宁波–舟山港是我国沿海主要港口,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沿海集装箱运输的干线港;是长江三角洲及长江沿线地区大宗散货中转基地、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基地;是长江三角洲、浙江省、宁波和舟山市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发展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的重要依托,是以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中转和外贸集装箱运输为主的现代化、多功能的综合性港口。
 
    二、关于港口资源的保护
 
    港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窗口,深水岸线是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在《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报批稿)中,我们按宁波舟山港口资源整合的原则,对各港区的水域、陆域作了具体的规划布置,对各港区的功能进行了协调,对港口岸线的利用进行了功能定位;国家对利用深水岸线资源开发建设港口也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如市场需求不明确,不允许建设大型港口设施等;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利用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上述规划及规定的出台为港口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关于长三角港口建设的管理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以上海港为中心,江苏、浙江港口为两翼的港口组合,国家非常重视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1996年成立了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协调“江、浙、沪”的港口建设发展问题,由交通部副部长兼任主任。我省则成立了宁波–舟山港管委会,负责宁波、舟山港口的规划管理和深水岸线的有序开发,协调港口一体化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港口生产经营秩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负责港口统计工作;协调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等。宁波–舟山港管委会设在我厅,与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目前宁波–舟山港重大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北仑四期集装箱码头5个泊位全部建成投产,六横煤炭中转码头主体基本建成,虾峙门30万吨级航道整治工程完工。杭甬运河工程基本建成,完善了浙北和浙东内河骨干航道网,提升了宁波–舟山港的集疏运能力。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的最后两座大桥西堠门大桥、金塘大桥的建设正加快推进;宁波大碶疏港高速公路正在建设,穿山疏港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已得到批复。这些项目建成后,宁波–舟山港将成为长江沿线地区大宗散货中转基地、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基地。此外,我们还将积极要求国家铁路部门在舟山港域开展铁路建设的研究工作,努力完善宁波–舟山港铁路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有效提高我省港航业的综合竞争力和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感谢贵党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七月三日

    联系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联系人:徐峰  电话:0571-88909381       
    地址:湖墅北路86号  邮编: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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