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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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杭21号建议的答复
2008-07-11  
肖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我省公路、桥梁收费问题的几点建议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为解决我省公路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象,199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明确提出公路建设实行“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的“四自”方针。“四自”方针的实施大大地拓宽了融资渠道,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极大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矛盾,为我省的公路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各地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路收费站点的许多弊病亦日益显现出来,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上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减少收费项目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我厅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收费公路进行调研,省政府57次常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
    关于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公路、桥梁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问题。根据省政府57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后我省不再审批新的普通收费公路项目,已建成的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按“先并后撤、先易后难”和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逐步予以清理解决。根据该规定,今后新建的普通公路、桥梁将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我厅已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起草了《浙江省普通收费公路清理整顿若干规定》,待省政府正式批准后,将对普通收费公路进行清理。在省政府批准前,我厅已对拟撤销的10个项目进行了审计。经省政府批准,从2007年初至今已撤销了17个收费站点。
    关于要求政府增加对公路、桥梁设施养护投入和管理的投入,并严禁将公路、桥梁设施收费所得挪用于管理和养护支出的问题。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养护的义务主体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如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任停止收费,责任停止收费后30天内仍未履行养护义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使用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养护收费公路,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定义务。
    关于要求尽快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改变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桥梁设施的回报方式的问题。对上述问题,《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已经还清贷款或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停止收费;同时,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由省政府审查批准。我厅认为现阶段应遵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东部地区经营性收费公路最长收费年限不得超过25年,在经过审批的收费年限范围内,收费公路项目公司按国家规定申请上市,从盘活资产的角度,我们认为应该予以鼓励,但收费期限届满则必须停止收费,相应资产终止上市。
    感谢代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七月九日  

    联系单位: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联系人:曾爱清  电话:0571—87820263  邮编:3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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